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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句容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8    来源:句容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金融单位,市各直属单位,驻句单位:

  《句容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7日

  句容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市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5〕72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立句容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和社会募集两部分。政府出资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规模为1.1亿元,可视情况分期到位。其中:市财政出资1亿元,句容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出资1千万元。

  第五条 引导基金运作管理的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风险可控”。

  第二章 引导基金组织框架

  第六条 引导基金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发改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包括负责引导基金的筹资、组建、投资(退出)、风险控制、投后监管、资金监管等事宜。市财政局承担母基金资金筹集和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发改经信委负责指导子基金的组建、运营和监管。

  第七条 引导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市场化运营,由管委会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为确保引导基金投资运营符合市委、市政府战略布局,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具体投资运营建议向管委会报批后,方可执行投资运营业务等具体经营事项,并代表引导基金持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资产。

  第八条 引导基金委托在本市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运作方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

  第十条 引导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子基金分直投子基金和设立市场化子基金。

  第十一条 直投子基金从母基金中安排不超过40%的资金,按市场化原则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运营。

  第十二条 直投子基金主要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市场化子基金由母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母基金对市场化子基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际募资额的30%。

  第十四条 市场化子基金须在本市注册,投资市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实缴出资额的60%,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对未上市企业以及项目进行投资。引导基金的各类投资可以按照风险及收益偏好的不同,作优先劣后的结构性安排,也可以在收回本金和门槛收益的基础上,对其他投资方给予一定让利。参照基金行业的普遍性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对管理团队作适当奖励。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一般在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适时退出。

  第十七条 直投子基金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违约企业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投资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其它投资方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出资的;

  (三)投资完成1年以后,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项目尚未开展建设的。

  第十八条 市场化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 风险控制、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不得投资股票、债券(国债除外)、期货、商业房地产开发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的尽职调查报告报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管委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应切实加强对引导基金监管,建立有效的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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