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社区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句容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11年7月29日
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加快我市创业融资平台建设,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创新创业、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壮大创业投资资本规模,切实发挥创业投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推动作用。
(二)主要目标: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及社会的共同努力,到“十二五”末,我市创业投资注册资本规模争取达到10亿元以上,通过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
二、广泛吸引社会各类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国内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分支机构。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出资参股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四)规范设立创投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在我市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若其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境内资金在我市申请设立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五部局2003年第2号令)办理注册登记。
(五)备案管理。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对创投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须通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登记,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发改经信委提出备案申请。市发改经信委要认真做好我市创投企业的备案受理工作,对我市创投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指导帮助其通过上级备案登记管理。凡遵照本意见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各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政策扶持。
(六)防范和控制风险。积极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规范和控制其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业投资企业暂时未投项目的闲置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获取收益。
(七)各镇、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创业投资对当前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积极采取有效办法和措施,培育发展创业投资,促成技术和资本的对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的发展。鼓励各镇、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加强创业投资公司的招引力度,对引进单个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含)以上创业投资机构的单位,在年终经济工作考核时作为加分项目加5分。
三、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
(八)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4个月以上,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符合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条件的创投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九)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规模为5000万元,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我市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创业资本投向于创业早期企业和需要市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制定创业投资相关配套政策。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创业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政府奖励给企业;3年期满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政府延续3年奖励给企业。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单个企业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在其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
(十一)鼓励本市企业优先引入本市创投企业资本。本市企业一次性股权融资(引入在我市设立的创投企业资本)规模超过1000万元以上,自本年度起3年内,融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由市政府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十二)优先扶持被投资项目。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优先列入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优先安排扶持资金。
(十三)推进企业上市。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我市企业,对符合我市新兴产业规划的可优先作为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扶持政策按照我市鼓励企业上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帮助争取省及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对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帮助其争取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的风险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政策待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制定。
四、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十五)加强部门配合。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公司登记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对创业投资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材料汇总审核,签署相关意见,并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税务主管机关备案。市发改经信委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以及企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审核认定,并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不定期检查,确定核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是否符合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申请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政策补贴及奖励资金材料审核,签署相关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十六)为创业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部门要加强服务,认真培育创业投资项目,积极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推介活动。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对接活动应邀请创业投资企业参加,积极协助解决创业投资企业所投项目在推进上市、并购重组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大创业投资的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创业投资者的信心,切实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七)完善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及市产权交易平台,鼓励采用股东回购、管理层收购、第三方收购、可转换债券、公开上市等方式为创投提供退出渠道。
(十八)加强人才培育。培养和吸纳具有较强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提供优惠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印发《句容市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办法》(句委发〔2010〕2号)文件执行。
(十九)加强金融合作。加强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创投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加大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创投资本的再融资能力,鼓励创投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二十)健全中介体系。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创投相关业务,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评估、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投提供信息、财务、专利、项目、资信、法律等方面的服务,逐步建立与我市创投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一)设立有关创业企业项目库,实施创业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即每年由市发改经信委择优筛选出15-20家成长性苗子企业,优先推荐给创业投资企业,并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做好投资对接服务工作。
五、其他
(二十二)本意见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2005年第39号令)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2003年第2号令),在我市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二十三)本意见有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其他政策重复条款,按最优惠条款执行,由市发改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